一、我院可认定及治疗的门诊大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介入或核素治疗。
二、认定所需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社保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病理记录、手术记录、检验报告、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等疾病证明材料(收加盖公章的材料各一份)。
三、认定流程
三、门诊大病待遇
(一)享受待遇时间
1.患者连续参保满36个月的,自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2.连续参保未满36个月的,自市医保局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二)报销比例
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门诊大病目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有基金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为60%;
2.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为75%;
3.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为90%。